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9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分离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二)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对于分离移交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公安,项目更多、工作内容更繁杂、涉及面更广、移交难度更大。省人民政府决定此项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共同搞好此项工作。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是责任主体,是能否按时完成分离移交工作的关键,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均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组及强有力的办事机构,配备高素质人员,集中精力搞好此项工作。各煤炭企业要增强主动性,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的工作,加强沟通与协商,做好企业分离移交人员的政治思想、政策宣传及和谐稳定工作,保证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顺利进行。
  
  (三)制订实施细则。以本《指导意见》为依据,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及企业所办社会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指导工作。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要制订总体规划。在总体要求和范围内,进行“三定”,即:定分离移交和分离改制的分步计划,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限。在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保证社会稳定,确保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平稳有序地开展。
  
  (四)严格责任考核。省人民政府将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列入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企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及有关负责人任期考核内容。各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及时将目标责任、组织机构、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为确保分离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并进行责任追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