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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6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2010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接上页]
6、气象部门:负责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及天气情况;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7、发改部门:负责在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和办理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等手续的过程中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不得通过审查。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评价制度;在企业的新建、改建及扩建过程中监督检查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同开展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
  9、规划部门:负责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审批城乡居民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或用地审批过程中,以及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等手续时,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10、房产部门:负责对具体建设项目核发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或者办理可能使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许可证书。
  11、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救灾区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
  12、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
  13、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14、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施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游客疏散转移。负责对各类旅游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旅游设施建设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5、铁路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救灾物质的铁路运输工作。在铁路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16、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17、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18、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
  19、武警部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0、供电部门:负责抢修灾区的电力设施。
  21、电信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灾区的电力畅通。
  22、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对各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渎职行为。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监督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负责人,村(屯及有关单位)有监测人的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因工程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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