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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云南省民政厅公告第3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

[接上页]

  经审查或者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云南省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者《云南省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鉴定结论(复印件)和申请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
  
  (四)州(市)民政部门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报省民政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云南省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者《云南省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鉴定结论(复印件)和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五)省民政部门收到有效材料后,由省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公示,并于收到公示结果后5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复核结论和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原件;
  
  (四)县级以上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因公负伤时的证明原件(人民警察由上一级机关出具因公负伤时的警衔证明原件);
  
  (五)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出具的民兵、民工、见义勇为者的证明原件;
  
  (六)两名以上直接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入院治疗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八)《云南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九)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学鉴定意见原件;
  
  (十)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十一)公示报告原件。
  
  第九条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原件;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原件;
  
  (四)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五)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六)州(市)级以上医院对原受伤部位的检查结果原件一份;
  
  (七)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学鉴定意见原件;
  
  (八)《云南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九)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十)公示报告原件。
  
  第十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原件;
  
  (二)残疾证原件;
  
  (三)原伤残等级审批材料或者原部队评残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四)原残情加重,州(市)级以上医院的检查结果原件;
  
  (五)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学鉴定意见原件;
  
  (六)《云南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七)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八)公示报告原件。
  
  第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州(市)级以上医院的检查结果,对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鉴定意见。
  
  精神病的检查,由州(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职业病、核辐射病的病情检查,由省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核辐射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于收到鉴定结论30个工作日内到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第十三条 残疾等级评定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残疾等级和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较高等级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而伤残性质不同的,以较高等级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伤残人员以多种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根据申请人意愿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注明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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