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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省民政部门受理残疾等级评定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以及补办伤残证件的时间为每季度最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损坏旧证,原《评定、调整伤残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逐级报省民政部门补办伤残证件。 伤残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县级民政部门凭申请书、登报声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评定、调整伤残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复印件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填写《云南省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逐级报省民政部门补办。 伤残人员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者转让本人伤残证件。 伤残证件变更栏和备注,由民政部门填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填写的,证件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30日公布的《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民优字〔1998〕8号)和2008年5月18日公布的《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残疾等级评定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云民优〔200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略) 2.云南省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略) 3.云南省伤残人员恢复抚恤登记审批表(略) 4.云南省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略) 5.云南省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略) 6.云南省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略) 7.云南省伤残抚恤关系转移介绍信(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