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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充分运用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董事会兑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推动其改进工作、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国资委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程序
  (一)国资委在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依照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2.对考核数据进行审核,确定影响经营业绩的客观因素;
  3.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并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定级及考核排序;
  4.对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培训,向董事会提供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关信息和政策等方面的服务。
  (二)测试评价工作程序。
  为使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相衔接,国资委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1.指标的选择。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年度和任期测试评价的基本指标,由国资委依据《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分类指标,应当突出管理短板,原则上从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选取。
  2.目标值的确定。董事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报告企业年度及任期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经与国资委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由国资委下达年度及任期测试评价目标值。若董事会未按照规定报告企业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或者测试目标建议值与同行业水平及同类型企业差异过大,由国资委依据《考核办法》,参照同行业水平及同类型中央企业情况,确定测试评价目标值。
  3.结果核定及运用。国资委根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国资委审定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相关调整因素,以及非财务指标计算测试评价结果,将测试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定级及考核排序,并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董事会与国资委之间的业绩考核工作机制
  (一)日常沟通机制。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工作配合,明确分工,建立与国资委在业绩考核重大事项及业务层面不同层级的沟通协调机制。董事会在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含修订)、考核目标确定(含调整)、考核结果核定及薪酬兑现、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等重大事项之前,应当按照国资委统一进度要求,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国资委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听取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意见,并将国资委相关部门的意见提交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参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视工作需要,委托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开展与国资委的沟通工作。
  (二)经营业绩考核文件的报备制度。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决定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决议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备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办法。包括提请国资委备案的报告、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有关情况说明。
  2.考核目标。包括董事会决议及有关情况说明。
  3.考核结果核定及薪酬。包括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定期报告制度。
  董事会每年向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时,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建设和薪酬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及与任免挂钩等情况。
  3.公司内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包括全员业绩考核办法)建设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测试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5.下一年度(或者任期)业绩考核工作安排情况。
  6.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或者建议。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向国资委相关部门报告完成年度测试评价目标的进展情况。
  
  五、本指导意见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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