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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规范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在乐山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按单套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给予购房补贴。 (二)实行住房转让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5%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三)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时限。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调整为20年。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允许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乐山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还清前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可按规定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5平方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执行当时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优惠政策。 (七)实行银行贷款利率优惠。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八)实行房地产交易相关费用优惠。对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的,一律减半收取房地产交易费、产权登记费、土地证办证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按揭贷款的抵押手续费。个人买卖二手住房时,房地产登记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九)实行购房入户鼓励。对在乐山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宅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户主(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乐山市区户籍。 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十)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在更大范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快城乡公房改造。 (十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在满足低收入群众居住需求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以租赁补贴为主。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 (十二)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公积金等优惠政策,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三)支持房地产项目提前报建。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国土部门可提前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允许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四)缓缴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对已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土地,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调增容积率,且有后续新开工房地产项目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调增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未售出商品房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项目验收前交清。在2010年12月31日前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项目报建时缴纳5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余款在项目竣工备案时缴清。 (十五)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县两级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六)减免新开工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竣工的,减半收取墙改基金、白蚁防治费和异地绿化费。涉及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属自收自支的,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各单位要对涉及房地产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对行业管辖的各类中介组织加强管理。各类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限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