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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审计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行署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对政府融资、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盟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盟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盟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全盟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政策措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盟长提交年度盟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盟行署委托向盟人大工委提出盟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盟行署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盟行署有关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1、盟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盟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盟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盟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财政财务收支。 4、盟级投资和以盟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地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盟行署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和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盟有关部门、旗(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盟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它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盟行署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领导旗(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旗(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旗(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旗(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旗(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审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信息、档案、财务、保密、安全保卫工作;承担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按规定协管旗(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