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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监督管理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的职责。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全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盟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盟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决策建议;参与全盟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全盟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盟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盟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法律法规。制定全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测绘行政管理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指导各旗(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执行国家、自治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三)承担全盟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测绘、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并认真执行;指导和审核各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全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和测绘等相关规划的初审。
  (四)负责规范全盟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指导各旗(区)土地确权工作;组织指导全盟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盟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施全盟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盟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组织全盟土地资源调查、地籍管理、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盟重大土地调查专项工作,指导各旗(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指导、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监督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监督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牧业部门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指导各旗(区)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盟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盟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监测土地市场动态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测和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盟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权限内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盟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盟内实施的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管理、监督、协调全盟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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