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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监督管理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的职责。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全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盟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盟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决策建议;参与全盟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全盟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盟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盟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法律法规。制定全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测绘行政管理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指导各旗(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执行国家、自治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三)承担全盟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测绘、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并认真执行;指导和审核各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全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和测绘等相关规划的初审。 (四)负责规范全盟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指导各旗(区)土地确权工作;组织指导全盟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盟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施全盟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盟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组织全盟土地资源调查、地籍管理、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盟重大土地调查专项工作,指导各旗(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指导、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监督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监督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牧业部门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指导各旗(区)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盟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盟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监测土地市场动态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测和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盟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权限内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盟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盟内实施的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管理、监督、协调全盟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