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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化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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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门联动,加大医疗纠纷处置力度
  重大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使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组织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卫生、公安、监察、信访、民政、司法、综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维护医疗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医疗纠纷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医疗纠纷调处和医疗秩序稳定负总责。接到医患纠纷报告或上级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达现场,一方面积极做好患方思想工作,稳定患方情绪,说服、劝诫、疏散群众,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立即组织指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二)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必须主动面对,不得推诿回避。必须做好宣传、解释、疏导工作,首先要控制事态,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然后再依法依规按程序报告、处理医疗纠纷。
  (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在按照程序和要求报告的同时,要及时了解情况,作好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患方依法按程序处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按规定通过协商、调解、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加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平、公正、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
  (四)公安部门要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警务点,维护医院及周边治安安全。要把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重点范围,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关注纠纷动态,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对蓄意策划的“医闹”行为,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果断处置,迅速出警,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全力维护和恢复正常诊疗秩序。
  (五)司法部门要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构,规范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好重大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六)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全面地对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进行报道,正面、客观宣传医学科学知识,让公众了解医学科学的发展前景与局限性,引导和规范患者行为,增进群众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对涉及医疗机构的负面报道,要从严把关,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要积极宣传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成功案例。
  (七)信访部门要做好医疗纠纷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告知并引导信访、上访人员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按法定程序处理医患纠纷,遵守上访秩序。积极引导依法处理医患纠纷,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处理纠纷。
  (八)综治办要积极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内部管理措施,协助进行职工教育,协助调解和化解医患纠纷。把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规范程序,强化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医疗事故和纠纷报告制度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报告管理工作。从2010年5月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发生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争议、医疗事故要一律实行报告制度。凡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要求报告。
  (一)报告程序和时间。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1名以上患者死亡或3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于1 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7小时内向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直医疗机构1 2小时内直接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患者发生院内死亡的,不论何种原因,医疗机构应立即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凡属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在7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日内报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写出专题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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