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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化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医疗纠纷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日内报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纠纷按程序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日内报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事故或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2日内向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直医疗机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协议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纠纷的原因、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协议、鉴定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医疗机构整改措施;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三)报告要求。无论属于上述哪种形式的报告,县级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6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属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要求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严格落实责任制,不得迟报、瞒报、不报,违者进行责任追究。
  
  六、探索建立调处机制,努力改善医患关系
  (一)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要建立独立于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引入医学专家、患者代表、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退休医生、退休法官、医疗栏目新闻记者等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进医疗纠纷案件处置规范化。推广医疗纠纷案件的先进经验,努力加强医患沟通,完善沟通内容,改进沟通方式,注重沟通效果,积极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要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各医疗机构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探索建立适合我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加入医疗责任保险,把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调处有机结合起来。要运用综合手段,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严肃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就医环境安全、有序。依法、公平、公正调处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各类医患纠纷。
  
  七、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落实,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管。积极推行医疗信息公开,完善医疗机构评价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于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吊销执业证书等处分,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要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处罚:1、对一级、二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执业活动的处罚。医疗机构应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一、二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3、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4、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处罚。
  (三)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导致医院经济赔偿的。医疗机构对当事人要根据事故、纠纷的性质、情节的轻重,承担一定额度的经济赔偿责任。个人承担的赔偿额度由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四)医疗机构由于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频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因处置不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把防范处置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作为创建人民满意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取得实效,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医疗服务。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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