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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忻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9]229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忻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忻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09〕26号),设立忻州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副处级建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政策措施。
  
  (二)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价格信息网络;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三)执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组织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的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组织市管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
  
  (四)组织、指导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
  
  (五)承担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物价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
  
  (六)组织对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成本调查及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总支)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接待、财务、档案、信息、信访、保密、车辆、后勤、扶贫、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物价系统目标责任制工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物价宣传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工作和有关清理、汇编、备案工作;负责价格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价格行政复议和价格行政诉讼工作;组织政府定价听证、价格行政处罚听证;提供法律解释、咨询和援助。负责反价格垄断的政策法规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2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
  
  (二)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落实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附加在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中的收费和价格)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市管的收费标准;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承办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三)商品价格科
  
  贯彻商品价格管理的政策;管理国家、省和市定价的商品(含附加在价格中的收费)价格,规定商品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相关价格;指导部门和地区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平衡、衔接接壤地区主要商品价格水平,协调、仲裁商品价格争议;参与各类专项基金的政策研究、制定和调整;对粮食棉花和石油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的使用提出建议;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标准;组织实施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四)服务价格科
  
  贯彻服务价格管理的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服务价格、房地产价格政策和措施;落实上级有关服务价格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的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制定和调整有关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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