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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长治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文物旅游局、长治供电分公司、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监管的重点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和办法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分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组成考核组对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办法。考核打分采用150分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135分(含135分)以上为优秀,120分(含120分)以上为良好,120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兑现奖励等次,良好以上单位确定为年度先进单位。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各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提出申报先进单位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科技创新、安全文化、应急救援等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安委办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范围为乡镇、街道办事,各级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推荐比例:地方政府占20%,各级部门占40%,所属企业占40%;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科室、直属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直接监管企业推荐比例不低于50%。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两大部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分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包括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等6项。相对控制指标包括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4项,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考核(满分100分)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为:综合工作、重点工作、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三部分。其中综合工作占25分,重点工作占25分,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占50分。 2、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市人民政府下达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考核(满分100分)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为:综合工作、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两部分。其中:综合工作占50分,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占50分。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内在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火灾、民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 区域内其它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瞒报、谎报;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