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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对获得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各5万元;奖县市区长安全助理、安委办主任各3万元)。对获得优秀的市直有关部门:奖安监局、煤炭局、公安交警支队各30万元(其中:奖行政一把手3万元,分管领导各1万元);奖其它单位各15万元(其中:行政一把手2万元,分管领导1万元)。
  (二)对获得良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其中:奖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各3万元;奖县市区长安全助理、安委办主任各2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有关部门:奖安监局、煤炭局、公安交警支队各20万元(其中:奖行政一把手2万元、分管领导各1万元);奖其它单位各10万元(其中行政一把手1万元,分管领导5000元)
  (三)对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圆满完成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并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评为先进,奖励5万元。
  (四)对评为安全生产十大标兵的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对评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科技创新、安全文化、应急救援等40名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实行一票否决,除全市通报批评外,其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制定本级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努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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