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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呼和浩特市、赤峰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扶贫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切实加强对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的指导,使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全部得到有效扶持,确保扶贫开发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五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订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的同时,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建立健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为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对低收入以下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通过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对低收入以下符合扶贫标准具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通过扶贫项目带动,实现增收脱贫,做到应扶尽扶。通过建立扶贫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动态进退。进一步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
  
  三、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的原则。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涉及面较广,而我区农村牧区情况又千差万别,要做好先期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干部培训、发动群众和政策整合作为重要条件,不片面追求试点数量,防止盲目扩大或走过场。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和试点旗县所在盟市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区和本地区试点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试点旗县、苏木乡镇两项制度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试点各阶段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贫困状况、贫困成因及当地扶贫开发政策和低保制度的差别,实行分类指导。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把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结合起来,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真正的贫困户得到扶持。
  (五)符合条件、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识别出来,同时采取相应扶持措施,切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进度安排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由扶贫、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统计和残联等部门配合开展。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扶贫开发对象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调整要同步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中旬-5月中旬)
  1.确定试点旗县。根据我区实际,确定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赤峰市巴林右旗为自治区首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旗县,试点旗县分别代表我区农区、半农半牧区和牧区三个不同类型的贫困区域,试点工作在3个旗县的所有嘎查村展开。
  2.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标准。各试点旗县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政策确定的标准进行。农村牧区扶贫标准执行2009年自治区自行制定的扶贫标准,即农区年人均纯收入1560元,牧区年人均纯收入1800元以下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3.测算对象规模。扶贫对象规模的确定,采取“自治区下达”和“旗县确定”相结合的办法。试点旗县贫困人口规模由自治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下达,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贫困人口规模由试点旗县自行确定,但要严格控制规模并报自治区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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