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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自治区境内原种场、保种场和跨盟市推广种畜禽的良种繁殖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其他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盟市、旗县农牧业局核发。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请农业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种场、保种场。
  1.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自治区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2.具备种畜禽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有专用的繁育场地、完整的引种育种记录和明确的育种目标,种畜禽数量达到规定的规模,基础群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3.有科学、先进的繁育、饲养技术,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产性能测试记录等档案技术资料。
  4.有健全的兽医卫生制度、设施和环境卫生保护措施。
  5.有一定数量胜任原种繁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6.能够生产健康合格的种畜禽,并具备一定的供种能力。
  7.有排污或污物处理设备和场所,不造成环境污染。
  (二)良种繁殖场(育种户)。
  1.种畜禽品种设置符合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2.种畜禽质量符合品种标准,系谱清楚。
  3.具备满足种畜禽生产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4.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
  5.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6.兽医卫生条件合格。
  7.有排污或污物处理设备和场所,不造成环境污染。
  (三)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必须符合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条件(指单品种数量)。
  1.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300头以上。
  2.种猪场。
  (1)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猪达200头以上。
  (2)配套系。一级基础母猪达400头以上。
  3.种羊场。
  (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3)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4.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2)曾祖代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
  (3)每个品系家系数不能少于40个,每个世代中每个纯系的观察母禽数不能少于1600只(鸭不少于800只)。
  5.种马场。一级基础母马100匹以上。
  6.种驼场。一级基础母驼100峰以上。
  7.种兔场。一级基础母兔500只以上。
  其他种畜禽另定。
  
  第六条 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生产经营条件详细说明。
  (三)种畜原始系谱复印件;引进种畜禽须出具农业部批准引进审批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和种畜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等管理制度。
  (七)申请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3年内种畜禽生产和销售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农牧业厅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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