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1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1.前期工作(5月底前):积极与德国海德堡大学沟通交流,4月底前完成新疆生产力促进中心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高新区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幸福路综合楼被动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工作,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2.施工阶段(9月底前):引进德国先进技术及产品,按照德方低能耗建筑相关标准施工,并邀请德方技术专家现场指导。
  3.后期工作(12月底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市建委将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评估验收。
  (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工程。
  1.选取试点(4月底前):组织技术支撑单位(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20栋试点建筑物的确定工作。选取有外墙保温的大型单体建筑作为试点对象,并组织培训,对建筑的概况、用能设备状况、年能耗总量等情况登记备案。
  2.设计和招标(6月底前):完成与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前期协调工作,并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完成设计、招投标工作,包括系统软件招投标、分项计量设备材料招投标及施工、监理招投标等。
  3.设备安装(9月底前):在每栋试点建筑物内分别安装6个实时数据采集系统(分别为电耗量:包括插座照明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水耗量,气耗量,供热耗热量,制冷耗冷量,其他能源应用等),并完成试点建筑物与节能监管体系平台的连接工作。
  4.调试(10月底前):进行数据采集和上传调试,开展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
  5.验收评估(11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示范平台建设进行验收。
  6.能耗公示(12月底前):选取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和各类型低能耗建筑各3个作为标杆建筑,由市建委在网站、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对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人均能耗指标、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能耗结果等进行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电热采暖示范工程:由于采用电热采暖所产生的电力外网建设增量资金,由政府直接补贴于建设单位,分三次拨付,电热采暖工程首次开工后,按照补贴资金的50%拨付,待竣工验收和专家评审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的45%,建设单位提交2个采暖期以上的运行报告后拨付剩余的5%。
  (二)热泵技术建筑应用示范工程按照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分三次拨付,热泵工程首次开工后,按照补贴资金的50%拨付,待竣工验收和专家评审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的45%,建设单位提交2个采暖期以上的运行报告后拨付剩余的5%。
  (三)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直接补贴于建设单位。首次开工后,按照补贴资金的50%拨付,待竣工验收和专家评审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的45%,建设单位提交2个采暖期以上的运行报告后拨付剩余的5%。
  (四)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工程将给予资金补贴用于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同时,鼓励能源服务机构参与高耗能建筑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
  (五)电热采暖和热泵技术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先征后返。
  (六)电热采暖和热泵技术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采暖用电和水资源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鼓励以合同能源模式开展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今年起对部分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进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制定完善我市以合同能源模式开展清洁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相关制度。
  (八)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应拿出5%的政府补贴资金用于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并进行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相关政策建议和关键技术课题研究等。
  (九)对清洁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节能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1.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电业或水务等部门办理用电、取水等许可审批手续,对擅自实施地源热泵工程、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示范工程中的居住建筑的设计必须达到建筑节能65%标准以上;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必须尽可能提高围护结构节能的性能指标,电热采暖示范工程单位面积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8瓦。
  3.示范工程的清洁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设计应委托建筑工程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