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1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示范工程应用的技术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产品性能检测和企业综合能力评价,推荐在示范工程中应用。
  5.电热采暖示范工程的电力外网建设应严格遵守相关基本建设程序。电力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6.电热采暖示范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热泵技术示范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二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
  7.示范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要按月向市建委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时抄送相关部门。由市建委负责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8.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并提交2个采暖期以上的运行报告。产品提供商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提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9.示范工程运行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定期对系统进行维修和保养,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0.示范工程投入运行后,市水务部门应组织做好地下水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工作;市环保部门应组织定期对地下水质和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并对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和登记,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
  11.示范工程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冒领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1.示范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需由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
  2.示范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要按月向市建委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时抄送相关部门。由市建委负责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4.示范工程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并总结经验,开展低能耗建筑本地化标准体系研究工作。
  (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工程。
  1.技术支撑单位应做好建筑楼宇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和对比工作,生成图表和报告等,按月报市建委。
  2.重点监测单位做好数据采集及上传的配合工作,并根据最佳节能运行方案,调整运行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实现低成本节能的目标。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