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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满足城市机动车停放需求,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现结合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将新修订后的《江西省机动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昌北国际机场、南昌火车站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除省直接管理的以外,其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具有垄断性、补偿性和竞争性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类型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纳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大型交易场所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2、机动车(人行)道临时占道泊位的收费;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4、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5、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6、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7、商场、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楼(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 8、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9、住宅小区在不影响本小区业主停车的前提下,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向社会提供的停车服务。 对上述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价格管理方式。可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也可以在核定基准价的基础上规定浮动幅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条件成熟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本条第一项之外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的矛盾,合理利用停车服务资源,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的条件下,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免费停车场所,鼓励提供免费服务。对不具备免费条件的,可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应在补偿设备投入、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等费用的基础上,按社会平均成本的要求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同时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车辆类型、停车场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以在核定基准价的基础上规定浮动幅度;经营者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应事先将有关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机动车(人行)道的临时占道泊位和不具备提供免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应按照低于成本的原则,从低核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六类: 一类:九座以下(含九座) 客车、二吨(含二吨)以下货车; 二类:十座至十九座(含十九座)客车、三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