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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厅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201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内人发[2010]86号)精神,现将2010年全区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与市政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职称评审的范围、程序按《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使用,按《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办发[2010]55号)执行;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表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五年以上”,改为“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以上”。表述为“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七年以上”改为“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类比上述规定。 二、关于申报的要求 (一)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并经单位同意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详细、准确地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3.连续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4.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及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 5.对照评审条件,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任现职以来的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7.《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粘贴近期免冠标准一寸正面照片一张); 8.《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十五份。 所有申报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和《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其它材料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三)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至到2009年底;业绩成果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0年5月底。 (四)2010年5月31日前,各单位统一将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与市政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建设厅人事教育处,逾期不再受理。 三、关于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5.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科技成果国家级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7.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2.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必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