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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9]203号
【颁布时间】 2009-12-26
【实施时间】 2009-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2.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森林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林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制订全市林业和林业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生态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政府投资林业生态项目实施、管理、核查等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山体复绿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建设林业生态体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果树、茶叶、药材等林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组织指导木本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依法加强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监督;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和统计,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以及木材加工、经营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负责编制森林生态项目经营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配套政策的制定与管理;负责森林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
  
  (五)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野生植物采集、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按分工指导、监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鉴定和确定。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推进林业改革。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订全市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森林旅游产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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