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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我省能源、矿产等资源丰富,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关系,抓住当前经济发展中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主动性,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突出重点领域,强化责任考核,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目标任务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任务,结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底前制定完善我省重点行业实施方案或计划。各市(州、地)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摸底调查,不得隐瞒、虚报。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安排是:
  电力行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阳电监办、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各发电集团提出淘汰小火电机组的工作计划。
  煤炭行业:在已实施小煤矿关闭的基础上,2010年底前再关闭79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由贵州煤监局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提出淘汰企业名单和实施方案。
  建材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坚决取缔无证水泥生产线;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米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直径3米以下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除外);2012年前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质监局制定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质监局制定实施方案。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伏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培槽;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淘汰计划。
  黄磷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7200千伏安以下的生产装置;2011年底前,淘汰尾气和炉渣未全部综合利用的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生产装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淘汰计划。
  铁合金、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研究制定加强行业准入动态管理的办法,防止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对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实施淘汰。
  
  三、强化政策约束和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通过兼并重组、上大压小,充分利用淘汰企业的土地存量,发展循环经济等新型工业化项目,淘汰落后产能。
  (二)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作用。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功能;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推行差别排污费试点等配套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速我省落后产能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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