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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不提供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依法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四)继续执行财政奖励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奖励资金,继续安排省级资金给予支持,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统筹安排技术改造等资金,引导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升级改造。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确保资金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取得实效。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充实调整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建立和完善省、地、县三级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形势及国家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市(州、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地)认真贯彻执行。
  (三)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区,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四)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五)实行问责制。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实行新建、技改项目区域限批,一切要素不予倾斜支持,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七)加强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标准的修订,对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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