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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事故。近年来,尤其是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采取有效措施,不断促进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但随着近年我市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幅提高,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隐患很多,问题不少,给全市安全生产带来不小的压力。烟花爆竹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 二、全面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负总责。要支持和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研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各县(区)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组织等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市级颁发生产、批发(经营)许可证,县(区)级颁发固定网点和季节性零售摊床许可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实施资质认定、许可。 (四)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抽检烟花爆竹,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氯酸钾生产制造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登记。对超经营范围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非法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所属烟花爆竹企业批发经营活动的管理,严格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职责,督促企业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安全投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批发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许可,推动安全标准化建设,依法安全经营。要组织开展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产品质量、安全、合法经营等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严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