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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园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应由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并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担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园区工程勘察设计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重要及特殊工程须经合作区管委会批准,由合作区办公室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园区工程建设实行定期检查、抽查和跟踪核查制度,由合作区办公室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发现不良质量行为及时通知相关监督部门和参建方,要求整改或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合作区管委会取消其在园区承接工程任务资格。 第十五条 园区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制度。工程施工完毕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工程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园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由园区投资建设的工程必须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限和保修金执行国家和省、地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园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园区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须报合作区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入园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入园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二)与园区的主导产业关联度大,有利于延长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群。 (三)经省(部)级以上认定高科技项目。 (四)高危险、高污染、高资源消耗型项目限制进入园区。 (五)入园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公顷(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园区不予供地,可租用园区提供的标准厂房)。 (六)项目投资方入园前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入园申请表 2、有资质设计部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人身份证明 4、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银行出具的资金到户证明(到位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20%) 第十九条 项目入园内部审批程序 (一)凡具备入园条件的项目,园区管委会随时受理。 (二)园区管委会对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县(区)经济计划局、商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各职能部门签署评审意见后,由园区管委会发放入园通知书(入园通知书要标明项目地块)。项目用地交付投资方后,园区管委会同时下达开工建设通知书。项目投资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 (三)园区管委会在项目审批后3日内,将相关手续报送合作区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入园审核内容 (一)规划与功能定位:入园项目要符合《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规划》、《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兴安岭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及各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重点要看入园项目是否在规划的范畴内,并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二)环保:入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注意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园区“三废”处理应采取集中治理方式,污染源防治要坚持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审核重点要看项目是否破坏生态环境,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三)土地:入园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导向、符合环评要求、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及产业布局的项目。要对企业的资产状况、科技含量、投资规模、产销及利税、环境污染情况以及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审核重点要看项目是否为土地政策允许用地项目。 (四)资源:审核重点要看入园项目所需的资源储备、物料供应及其它生产要素是否有保障。 (五)财税:审核重点要看入园项目是否能拉动区域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六)规模:拟入园的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入园企业数、生产规模和行业性质核定。原则上矿产品开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木材精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北药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绿色食品、山野产品、旅游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审核重点要看入园项目是否达到产业规模。对于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附加值大、财税贡献大、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高科技项目,在审核中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投资规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