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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大署办[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服务
  (一)项目入园前期,合作区管委会和园区管委会要为项目入园开辟“绿色通道”,为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园区管委会指派专人代办和领办企业开工前的所有手续,各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项目入园后,要加强对项目中、后期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增强诚信意识,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切实做到保商、安商、扶商,为入园项目创造宽松发展环境。
  (二)对已批准入园、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之间的重点投资项目,要成立项目服务协调组,县(区)主管领导或园区管委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负责项目从入园到建成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对已批准入园、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合作区管委会及园区管委会要联合成立项目服务协调组,负责项目从入园到建成的全过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
  (一)企业入驻园区后,必须接受合作区办公室和当地园区管委会的管理,遵守园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入园项目的注册地、结算地必须在园区所在地。
  (三) 项目建设内容要与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厂区规划布局不能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四)凡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类的项目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如入园手续不完备,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实行特事特办。
  (五)入园项目实行地、县(区)两级备案制,即入园企业在完成项目审核后,分别在合作区办公室和当地园区管委会备案,建立入园企业档案。备案材料包括: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批复文件
  4、工商执照及相关材料
  5、验资报告
  6、机构代码证书
  7、环保、土地、建设、消防、银行、税务、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批复文件、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及资信证明
  8、项目合同
  (六)实行入园企业月报制度。项目在建期间,入园企业每月初必须填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投产企业填报《入园项目达产情况月报表》,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反映企业建设和运营情况,园区管委会汇总后每月初报合作区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由合作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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