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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101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九)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个人帐户,准确记录参保信息,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对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按月计发养老金。
  (十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个人帐户,准确记录参保信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次月起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十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及参保组织工作。
  (十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1.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时负责对征地项目、征地面积、征地涉及人数、补偿标准等情况进行告知、听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负责做好农民承包土地的界定和核实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农业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审核前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所在村(社区)范围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为: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承包土地面积、被征地面积等。
  4.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单》,计算和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应缴费总额及个人和政府承担的具体数额,并经参保人认可后书面通知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5.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并经参保人认可的数据,负责将个人承担部分直接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个人承担部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个人补缴。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政府承担部分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划入凭证及参保人员的补缴到帐信息,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纳入征缴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五)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履行职责。对于应当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而又未办理的,追究相关各级各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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