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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以往征地时,部分失地农民已经按本意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再次征地时,政府承担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由财政部门直接计发给本人。 政府承担费用计算公式: 政府承担费用=(按本人首次被征地当年,全部失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年限计算的政府承担费用总额-以往被征地时政府承担部分)×(再次被征地时的实际失地比例)÷(100%-以往失地比例) (十七)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得的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在参保时不足以抵缴个人承担部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个人补缴,在规定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未补足的,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个人已抵缴并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费用及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十八)本意见实施后,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仍将其纳入原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并按本意见重新计算应缴费总额,明确个人承担和政府承担部分。 计算应缴费总额时,凡折算的补缴年限大于原已参保缴费年限的,应当扣除已参保的缴费年限,按差额缴费年限计算并进行一次性补缴。同时,对被扣除的参保缴费年限,也应当按本意见计算出相应的金额并由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十九)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新的征地项目,也应根据本意见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二十)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