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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牡丹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办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牡丹江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牡发〔2009〕12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拟从2010年起建立牡丹江市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全市经济社会的牵动作用,赋予并实施“建立金库、划分税源、核定收支、增量分享、偿债为主、逐步完善”的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明确税源归属,赋予开发区财政职能,形成以开发区为龙头、市直重点税源为骨干、城区财源相辅助的发展格局,做大、做强牡丹江市本级财政,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根据开发区事权范围,合理界定开发区财政收支范围,使责、权、利相统一。
  (二)属地划分税源。根据开发区地域范围,按属地划分开发区税源。
  (三)存量不变,增量分享。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保持原级次存量利益不变,对新增财力实行市与开发区分享,增量主要留给开发区。
  (四)落实机制,积极偿债。建立偿债机制,确保增量财力优先用于偿债。
  (五)简便操作,循序渐进。在划分税源、界定收支、核定基数等方面简化操作,视开发区发展逐步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
  1.划归开发区的税源
  开发区地域范围内(江南17.1平方公里和对俄6.9平方公里)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2.划归开发区的税种
  开发区税源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国库存款利息收入。耕地占用税按一次性收入划归开发区。
  3.开发区固定收入
  划归开发区的税源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所缴纳的收入(不包括土地增值税缴入省级部分)为开发区全口径财政收入。其中:增值税75%、消费税100%、营业税50%、所得税60%和个人所得税60%为上划收入,全口径财政收入减去开发区上划收入为开发区固定收入。
  (二)支出范围及标准。
  1.开发区基本行政运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标准执行)。
  2.开发区专项支出。包括兑现企业优惠政策支出、招商引资支出及维护性支出。
  3.开发区发展和建设支出等。
  (三)建立金库。
  1.建立开发区金库
  按现行国家金库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牡丹江市开发区金库,由市人民银行代管,办理开发区财税相关业务。凡属划归开发区的税收直接缴入开发区金库。由市国、地税派驻分支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2.开发区金库的运行
  由市财政局根据开发区支出范围、经费标准,核定开发区固定收入金库留解比例,由开发区按支出标准自行安排支出。由市人民银行按期向开发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税务征收机关提供国库收支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按现行财政体制,开发区定期同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对帐,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结算办法。
  1.以划归开发区税源上划收入为基数,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其税收(“三税”)返还和所得税返还。对开发区税收返还的计算参照省对县的办法,实行超基数返还政策。开发区上划省级营业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增收部分,年终结算时予以全额返还,若完不成上年基数,相应扣减返还额。相应地,对开发区消、增两税税收返还按省定现行办法计算。绿地集团税收入开发区金库形成的财力全额上解市财政。圣戈班陶瓷材料(牡丹江)有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入开发区金库,开发区与阳明区按规定比例分享,年底实行税收更库操作。其他市与开发区之间的结算项目参照现行市区办法处理。
  2.开发区六小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执行,年终财力全额上解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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