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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根据开发区收入财力基数(剔除六小税后的固定收入与税收返还和所得税返还之和)和支出基数的差额,确定开发区对市财政的上解基数。 4.开发区收入形成财力(剔除六小税)超过上解基数部分(即财力增量),市与开发区按4:6分享,实施上解递增包干办法(考虑到开发区偿债压力,此办法暂缓执行)。 5.因税源划出而影响市财政及相关城区的财力基数,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办法予以调整。 (五)核定相关基数。 1.固定收入基数。 以划归开发区税源2008年固定收入为固定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 以2009年开发区基本行政运转支出部门预算数及相关专项支出为支出基数。 3.结算基数。 按结算办法核定开发区、市直和相关城区的结算补助或上解基数及其他体制基数。 (六)开发区支出管理。 开发区收入财力超过核定财力基数留用部分,原则上80%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转入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偿债,剩余20%部分用于基本运转增支和开发区发展建设。 (七)入区企业税源界定。 开发区财税体制执行后,市财政局按照《牡丹江市财源管理办法》确定的“存量不变、增量分享、要素界定、比例协商”原则或市政府专题会议一事一议确定的意见,负责对新入区企业和个体业户税源的界定,在未界定前一律作为市级税源处理,由市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组织实施。对涉及与市、县(市)区税源划分、结算问题,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关于开发区企业优惠政策。 开发区财税体制建立后,由开发区认定并兑现开发区企业优惠政策(包括划归开发区企业和新入区企业优惠政策)。对绿地集团的优惠政策兑现,由市通过专项资金下达开发区,开发区拨付给企业。属于开发区内两级政府以上共同招商的企业优惠政策,按分享税收由各受益财政部门分别兑现或由市财政结算后通过开发区兑现。 (九)关于基金预算管理。 建立开发区土地出让金市级专户,开发区土地出让金全部缴入专户,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用于辖区内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归集、使用。实现的土地出让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提取相关费用,其余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开发区发展。 (十)财税体制执行期限。 开发区财税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执行中如遇国家或省有新的财税政策出台,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十一)关于相关配套措施。 1.开发区财税体制建立后,开发区应比照县(市)区,每年单独编制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 2.完善开发区收入奖惩机制。开发区财税体制确定后,开发区全口径收入和固定收入年初预算增幅不得低于全市目标增幅,年终参照市对县(市)区办法进行考核。 3.加强开发区财税体制管理。开发区财税体制确定后,开发区需完善财政部门机构,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规范管理和核算。市人民银行(国库)、市国、地税务和市财政等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开发区事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开发区财政体制规范运行。 四、组织领导 (一)机构设置。 为了加快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建设,市政府成立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及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局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招商办主任、市国税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行长、市工商局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开发区财税体制调整方案,确定开发区税源,核定相关收支基数及金库留解比例。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开发区基础税源信息,派驻或增设开发区税收征管机构,对界定后的开发区税源依法组织征收。 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负责设置开发区金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支和国库资金留解,提供国库对账单。 市工商局负责向市财政局、国地税务局和开发区提供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注册及变更相关信息。 市招商办负责为市财政局提供入区企业招商引资相关资料。 (三)具体实施。 开发区财税体制调整时点定在2010年6月1日。2010年4月,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负责完成开发区金库设立相关工作;4-5月,市财政部门负责完成税源界定和市直、城区及开发区2010年预算收入和财力调整工作;市国、地税务部门负责完成开发区税源征管交接及体制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完成2010年市直、开发区和相应城区税收计划的调整工作;自2010年6月1日起,开发区税收按新体制级次征缴入库,同时对在此之前已入原级次的国库税款进行相应调整;开发区财政局须接受市财政局业务指导,按规定报送财政收支预算、收支月报及相关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