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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进一步强化畜产品投入品安全监管 各区县要强化兽药饲料等畜产品投入品安全监管,加大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的全程监控,杜绝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积极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综合治理,保障畜产品质重安全。一是控制源头,加大兽药饲料市场整治力度。要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产、经营禁用兽药饲料违法行为,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清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制售源头,彻底铲除销售网络,从源头上控制禁用和假冒伪劣兽药饲料产品流入养殖环节。二是落实责任,强化兽药使用安全监管。要始终坚持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将落实生产责任贯穿于日常监管中,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要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过程滥用、违规使用兽药行为,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动物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规范养殖用药活动。对重点养殖单位,组织开展兽药使用情况检查,重点查看自备兽药、用药记录和休药期记录,对使用禁用兽药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的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一旦发现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养殖环节动物产品安全。三是创新方法,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按照《200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医发[2009]006号)的要求,对残留超标样品,认真实施追溯制度,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畜产品流入市场,尤其要加强本地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测工作,重点监控生猪养殖场(户)自配料、食槽饲料和育肥猪。各区县要加大监管工作投入,充实监管经费,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并将监测重点从规模养殖场向散养户倾斜,并通过监测与执法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及时互通重大案件和监管工作进展,实现跨地区执法联动,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普及知识,加大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措施,将违禁添加瘦肉精等的危害及严重后果告知每一个养殖场户,提高广大养殖企业和农户安全用药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严格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各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和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在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使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确使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非法外流使用。二是狠抓兽医实验微生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兽医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管理,重点加强微生物菌(毒、虫)种及病料保藏、使用等关健环节和重点部位监节,认真排查,杜绝漏洞,消除隐患。三是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各区县要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力度,发现违法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行为。要切实加强动物病料管理,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部或者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保存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四是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和值班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和各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健全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安全事件、及时处置安全事件”。要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保藏、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被抢、丢失和泄露事件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五是切实做好兽医实验室考核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农医发[2009]15号)规定,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后,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监测等任务。各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精神,完善兽医实验室规章制度,加强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设,积极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