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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04号)及《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安全许可职责 按照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和省政府《决定》要求,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分别由省安监局(简称颁发管理机关,下同)实施和委托市、县级安监局(简称受委托颁证机关,下同)实施: 1、省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含独立生产系统)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包括露天采石场,下同)及尾矿库,省属以上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上钻(坑)地质勘探单位,跨设区市区域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其他四等以上的尾矿库(含四等库)。 2、省安监局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省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和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五等库),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和省属以下钻(坑)地质勘探单位,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 3、省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砖瓦粘土场(矿)、采砂场(矿)企业,省属以下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 对地质勘查项目、钻(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探单位,均不列为安全生产许可对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项目和钻(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探单位,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对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证。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履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许可工作流程,从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讨论决定、公告公示以及办结期限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省安监局是委托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委托许可项目实施的法律后果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受委托许可项目的具体实施,对违法违规实施受委托许可项目或者超越职责范围实施许可的行为负责。 二、严格许可申请受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许可职责,制定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办事指南(见附件1),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钻(坑)地质勘探单位、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见附件2、3、4、5、6、7、8)。 1、非煤矿矿山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向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见附件9、10、11),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3、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3)。按照补正告知书的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 不属于本部门许可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4),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向具有许可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决定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和省政府《决定》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四个严格”制度,严格把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材料审查和许可决定的关口。 1、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省安监局监管一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理的申请许可材料进行初审,结合专家初审意见(专家初审意见书见附件15),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书见附件16、17、18),并确定审查意见,意见分为通过、原则通过、暂不予通过和不予通过四类。①对于通过和原则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由监管一处将审查材料提交省安监局许可联席会议讨论决定;②对于暂不予通过和不予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按照省安监局书面告知期限要求补正材料。③整改补正的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或到期后未补正到位的,由监管一处将材料提交许可联席会议讨论决定。④对企业整改补正材料必须由两名审查人员审查合格后签字,并加盖审查补正件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