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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 《消防法》和 《吉林省消防条例》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领导机构 成立吉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金振吉 副省长 副组长:张大松 省政府副秘书长 韩英俊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教育厅、司法厅、民政厅、商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委、林业厅、文化厅、卫生厅、广电局、体育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旅游局、粮食局、安全监管局、人防办、供销社、气象局、电力公司、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中油吉林销售分公司、保监局、银监局、证监局、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李树田 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副主任:刘 军 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成 员:赵新文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 丁万君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 王洪伟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 “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 “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 “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 “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 “提示”和 “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 “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 “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 “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严格落实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提请当地人大制定、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