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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忻州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忻州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09〕26号),设立忻州市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市煤炭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经委承担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职责划入市煤炭局。 (三)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四)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和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四)研究提出全市煤炭工业发展的政策性意见,根据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做好初审上报工作。 (五)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核准、报批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负责落实产煤县(市)和市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参与对市属国有煤炭企业领导的业绩考核。 (七)承担全市煤炭生产监管责任,监督实施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 (八)监测全市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全市煤炭销售票管理、使用、回收、核查工作。 (九)对全市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十)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十一)协调组织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全市煤矿安全调度工作。 (十二)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规定的情况。 (十三)按有关规定,负责行业内使用省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计划的汇总编制和上报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煤炭行业财务、会计工作;参与各类煤炭基金、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经授权,承担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煤炭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和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秘、档案、印鉴、保密、接待、信访、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负责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议案和提案的答复。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二)人事科(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市煤炭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行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承担市属国有煤矿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有关工作;负责煤炭企业的劳动组织管理;承担煤炭企业职工劳动保障和劳动保护工作;参与对市属国有煤炭企业领导的业绩考核;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编制3名,科级职数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研究全市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产业政策;组织起草煤炭行业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法制建设;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重要文件、报告起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