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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朝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八条 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一次整借、按月均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一节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购买自用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申请人必须在12个月内无支取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
  
  (三)具有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能够以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未婚或单身职工可以本人名义提出申请外,必须以夫妻双方名义提出申请。
  
  
第二节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职职工作为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及有效居留证件,未婚或单身的,应提交未婚或单身证明;
  
  (二)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30%以上的购房付款收据原件;
  
  (五)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七)所购商品房开发商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首先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确定贷款担保方式。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审核合格后,管理中心还应对抵押物或质物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调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自受理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与借款人及有关各方签订《借款合同》;不准予贷款的,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和保险条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后,借款合同生效。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下列规定办理担保或保险手续:
  
  (一)质押担保。借款人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法定有价证券为质物,交管理中心收押保管后,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分别以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签订质押合同。其中,借款额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票面值的80%;有价证券兑现日先于还款日的,借款人可通过兑现有价证券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或用其他等额法定有价证券置换到期有价证券的方式处理。
  
  (二)抵押担保。用房屋进行抵押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分别以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签订抵押合同,并根据所抵押房屋的不同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有效身份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
  
  借款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期房抵押的,持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三)保证担保。管理中心要求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人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分别以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签订抵押合同后,由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与管理中心分别以保证人、债权人的身份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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