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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清算时,应将借款人尚未偿还抵押贷款的抵押权移交给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在借款人将全部贷款归还后,管理中心将保证金帐户余额退还给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 第四十条 在职职工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限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应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在办理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将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房屋他项权利证、抵押房屋保险单正本收押保管,并向在职职工出具收条;同时将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借据、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抵(质)押物清单、保证担保合同存档并送交受托贷款银行备案。 第四章 提取管理 第一节 提取条件 第四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额度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一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节 提取额度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四十三条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八)项提取条件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四十六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 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第三节 提取要件 第四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条件的,均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此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住房,未办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二)购买“二手”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三)回迁住房,需提供经公证的房屋拆迁协议书、增补面积款发票。 (四)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五)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贷款后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近期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 (六)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余额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或贷款后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 (七)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明。 (八)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十)下岗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明;纳入管理中心封存并轨户统一管理的职工,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存储证。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朝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死亡证明或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