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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09]41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连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报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工伤康复。
  (七)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协议康复机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调查、认定。重特大工伤事故、死亡事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调查核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核实。
  (二)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与鉴定。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协助组织本辖区内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责任与监督
  (一)责任考核。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二)机构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设立专职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权限不变,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预算解决。
  (三)激励机制。市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完成征缴扩面任务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县市区没有完成当年工伤保险征缴扩面任务的,且当年的基金支出高于当年实际征缴基金的支付缺口,实行区别支付,即实际征缴基金与当年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先由县市区政府财政垫付,次年从县市区新征缴的基金中归还。高于当年目标任务的支付缺口,由市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目标任务每年年初由市政府确定下达。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八、其他事项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工伤保险工作实行两级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具体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三)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四)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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