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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计费时间应扣除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及承运人延误的时间。 第九条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旅客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0千克行包,体积不超过30立方分米的行包。托运人单独办理托运的行包,以及旅客随身携带行包超出规定免费重量的部分,按每千克千米0.002元计收行包费。 第十条 票价、行包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按0.5元计,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旅客包车运费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十一条 客运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的划分: (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第十二条 客运运价中的道路等级分类 根据我区实际,分为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三级及以下公路客运运价。 第十三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班车客运分普通班车和直达班车,班车客运和定线旅游客运实行计程运价。 第四章 班车客运运价 第十四条 班车客运实行公布上限票价和具体执行票价(以下称实际票价)的方式。客运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须分别在车站及营运客车内醒目位置公布由市、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上限票价。道路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公布上限票价的基础上打折,制定实际票价。实际票价不得高于上限票价,不得低于成本运价。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实际票价的50%计算。 第十五条 省际客运运价实行与区外对开地对等运价的原则,道路客运经营者按对等原则制定实际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应保持相对稳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票价的,应提前一周公布,并向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备案不得调整票价。对于出现低于成本运价恶性竞争的班线,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低于成本运价的依法予以处罚。各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票价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 旅客票价构成 (一)客运上限票价=客运车型上限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十城市市区里程)十旅客站务费十车辆通行费十燃油附加费十其它法定收费。 (二)客运车型上限运价: 广西道路旅客运输运价上限表 (单位:元/人千米)
旅客站务费由客运站经营者按自治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具体标准为:一级车站1.20元/人次,二级车站1.00元/人次,三级车站0.80元/人次,四级车站0.50元/人次,四级以下车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使用空调候车的可加收0.50元/人次的空调费。 车辆通行费为:一级、二级公路为0.02元/人千米,高速公路为0.05元/人千米。 燃油附加费是指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价电〔2006〕29号),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加的费用,具体计算办法: 以2006年3月25日的油价水平(0#柴油4.10元/升)为启动点,当油价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即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0.50元不足1.10元时,县以上班车客运加收或减少燃油附加费0.01元/人千米;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1.10元不足1.70元时,加收或减少燃油附加费0.02元/人千米,并依此类推;为便于操作,县以下农村道路客运可采取直接加收或降低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即当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0.50元不足1.10元时,每张票价提高或降低0.50元,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1.10元不足1.70元时,每张票价提高或降低1.00元,并依此类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