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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格[2009]500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和运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根据2009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县以上班车客运上限票价中的“燃油附加费”按0.03元/人千米的标准计算;县以下农村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按1.50元/人次加收。如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的上限票价外单独标识应加减的燃油附加费,客运站经营者要及时在车站的醒目位置标注。
  (四)客运线路中有跨高速公路和其它等级道路的,按不同运价分段计算,累计加总。
  
  第十八条 全票、儿童票及优待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由乘客在购票时申请;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实际票价的50%售票。
  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乘车免票儿童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客运站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告知乘客。
  
  
第五章 包车客运运价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运价
  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分计程包车客运和计时包车客运,运价由承运、托运双方根据里程(或时间)、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
  
  
第六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客运量较大的客运线路鼓励2家以上不同市场主体进行竞争。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客运站经营者或道路客运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分别在客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优待票、儿童票、免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交通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2002年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桂价格字〔2002〕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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