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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全省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活动;拟订全省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政策调研;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对外可称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在省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基金会的执法监察;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草优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公务员、人民警察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亡)抚恤管理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传编纂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级双拥模范城 (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及相关推荐工作;负责与驻军单位的联系;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供站、复员退伍军人接待转运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规划、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情;承办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省性救灾捐赠;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开展省内外减灾合作与交流;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社会救助管理局(对外可称湖南省社会救助管理局)。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农村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中央和省财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参与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拟订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政策;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五保之家的建设和管理。 社会救助管理局下设城市救助处、农村救助处(规格为副处级)。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起草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八)区划地名处。 监督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订行政区划发展战略、规划;依法负责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全省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开展慈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