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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11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社会事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国内外儿童收养协调事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一)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管理省本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指导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民政系统先进模范人物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1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社会救助管理局局长高配为副厅级),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社会救助管理局副局长1名高配为正处级)。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湖南省行政区划图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设在省民政厅,其主要职责是: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全省老龄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助等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指导老年人维权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开展老龄宣传表彰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州的老龄工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8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高配副厅级),副主任2名。
  (三)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正处级,继续使用国家下达的11名专项事业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四)省民政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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