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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承办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林业事务。 (四)造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退耕还林办公室、省油茶管理办公室)。 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全省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承担油茶等经济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 (五)资源林政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承担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等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国土绿化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法制工作,组织开展普法教育;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六)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林业要素市场、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省调处山林权属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协调、督促全省野生动物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