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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12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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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承办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林业事务。
  (四)造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退耕还林办公室、省油茶管理办公室)。
  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全省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承担油茶等经济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
  (五)资源林政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督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承担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等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国土绿化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法制工作,组织开展普法教育;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六)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林业要素市场、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省调处山林权属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协调、督促全省野生动物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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