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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组织指导全省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和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关财务、信访、统计、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研究提出医疗服务价格建议;执行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组织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全省卫生信息统计和年报汇总的管理;负责全省卫生、血防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等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卫生政策;负责对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实施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组织调度开展救灾防病,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指导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全省妇幼卫生、社区卫生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八)医政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拟订全省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监管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十一)科技教育处。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基础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研攻关项目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