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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合作医疗管理处。 拟订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制度政策、运行机制、工作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组织指导全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负责全省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承担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省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 拟订全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对血吸虫病消灭或控制标准的检查考核与鉴定;管理直属血吸虫病防治单位的医疗防治和科研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处。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省与国外(地区)、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组派、培训、联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系统各类人员因公出国 (出境)的管理工作。 (十五)保健处。 负责组织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的实施;负责协调干部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承担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人事处。 拟订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任免、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全省性和全国性表彰的组织与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援疆援藏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7名)。其中:党组书记1名,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卫生督察专员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归口管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管理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五)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七)省卫生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