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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文化与出版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福建新华发行集团: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新出发[2003]995号)精神,现就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2009年度年检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登记对象和程序:
  
  (一)本次年检登记对象为全省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连锁、零售经营单位。
  
  (二)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由集团总部审核后报我局年检;其他批发(连锁)单位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我局年检。
  
  (三)零售单位(含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各子公司、分公司所属门店)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指导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年检。
  
  (四)鉴于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正在进行中,出版单位及其发行分支机构的年检不作统一安排,由各出版单位根据改制工作进展和需要报我局年检。
  
  (五)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年检工作待音像市场行政管理职责划转工作完成后再行安排。
  
  (六)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分销企业由我局初审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年检,具体安排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通知精神确定。
  
  二、年检登记时间:
  
  (一)批发(连锁)单位年检时间为2010年1月15日至3月31日。
  
  (二)零售单位年检时间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在2010年4月30日前自行安排。
  
  三、批发(连锁)单位年检材料:
  
  (一)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批发(连锁)单位(不含出版单位及其发行发支机构,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对年检材料是否完整、翔实严格把关,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验;对于已丧失基本经营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不含塑料封套)。
  
  (三)《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表》(见附件1)。
  
  (四)自查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结2009年内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如实说明,并找出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二是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列出尚未达到设立条件的项目,并提出整改措施;三是总结一年来的经营状况。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8年度年检合格印戳)。
  
  (六)网络数据填报回执。填报网络数据时应严格对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应项目,并认真核对有关数据后再提交,不得重复提交。
  
  以上材料分别由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总部收齐后,于2010年2月15日前集中送我局有关职能处室;所填资料必须规范、完整、清晰,提交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将退回补正。
  
  四、其他要求:
  
  (一)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批发(连锁)单位、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应上网填报数据(网址:http://www.gapp.gov.cn/nj,发行单位自行注册后登录)。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单位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表》复印件由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收集后交我局备案。
  
  (二)参加年检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必须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应的变更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的,应提交《出版物发行单位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工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地址变更)、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地址变更)、《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场所勘验表》(地址变更)、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条件的证明材料(业务范围变更);
  
  2、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性质的,应先行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提交《出版物发行单位登记项目变更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发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发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法定代表人变更)、验资报告或银行入资资金证明(经济性质和注册资本变更、)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经济性质和注册资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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