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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04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科技处。
  组织制定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全系统科技创新工作和技术引进开发,组织对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推广工作;牵头协调制定和指导实施本系统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计划,制定全系统科研经费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全省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处。
  制定系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系统部门财务预算、决算;管理本系统的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技术装备配置、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工作;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工资统发中心)。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及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及系统工资统发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和下一级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及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6名,本系统市县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 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全省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其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布,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编号;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医疗器械等的地方标准,分别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中,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
  (四)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12365投诉举报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5名(含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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