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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牵头负责全省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促进湘西地区开发、湘南地区开发,推进“3+5”城市群协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和贯彻国家西部开发、中部崛起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 (八)引导和调控市场。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 (九)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二)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协调机关后勤服务和新闻信息的有关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统筹协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省级专项规划的立项、衔接、论证和审核;提出专项规划经费的安排建议;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抵免企业所得税进行确认。 (三)法规处。 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省发展和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拟订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和核准建设项目招标事项;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对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建设和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指导省招标投标协会工作;承担省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