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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全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科技标准处。 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五)环境监测处。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环境信息发布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和相关制度,拟订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承担全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总量控制办公室)。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实施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非废物进口许可等工作;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承办省内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省内国家自然保护区;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八)核与辐射管理处(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核设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指导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九)法制宣传处。 拟订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省级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监督全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