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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85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评聘等有关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承办组织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职(执)业资格评定等有关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人事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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