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评聘等有关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承办组织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职(执)业资格评定等有关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人事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