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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学技术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和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科技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重大调研;负责厅机关财务、基建及国有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科技发展政策措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承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审核;审核有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牵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拟订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省科普计划;牵头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科普工作;牵头组织举办全省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综合性科普活动;负责省级科普基地和示范基地认定;推动科普理论研究与科普创作;承办省科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基础研究处)。 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协调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拟订全省基础研究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基础研究计划,协调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基地的建设;负责重点科技新产品工作;组织实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推动区域科技发展和市州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工作。 (四)重大专项处。 组织制定科技重大专项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重大专项发展战略及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等;统筹协调全省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负责省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和配套,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五)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省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归口管理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科研装备、实验动物管理、科技文献资源建设和负责科技期刊管理;负责编制并申报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基建计划,监管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承担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新型工业化建设;组织实施电子信息、先进制造、能源交通、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科技支撑计划;推动工业领域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生产力促进中心、火炬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组织管理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业设计平台等有关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 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科技支撑计划;加强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示范;指导农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星火计划工作及农业科技园区有关工作,推进星火产业化建设;加强全省农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省科技兴市(县)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扶贫和农村区域科技合作工作。 (八)社会发展科技处。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人口、资源、环境、减灾防灾、医药卫生、生物技术、公共安全、城市发展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清洁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科技支撑计划;负责社会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示范;指导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工作;推动社会发展领域创新体系建设。 (九)国际科技合作处。 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承担全省与国外政府间双边和多边以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和交流事宜;负责全省与泛珠三角区域和对台科技合作工作;负责审批有关科技团组出访及全省举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国际科技学术活动;指导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外技术、信息、智力引进和对外科技宣传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