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90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敌国》(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防范和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二)增加组织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试点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金融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加强全省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三)负责联系国务院驻湘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协助国务院驻湘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我省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并组织目标考核。
  (四)组织协调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和规范全省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五)指导和推动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根据省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六)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安全区创建,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监管工作;指导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
  (八)负责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含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实施全程监管。
  (九)组织推进全省全方位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负责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指导、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工作。
  (十)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人事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计算机及网络维护、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外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有关地方性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地方性金融业、征信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金融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全省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金融形势和运行情况,组织金融业重要课题研究;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根据授权,协调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安全区创建,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三)银行处。
  联系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和境内外驻湘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拟订支持全省银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地方商业银行、信用社机构的设立、重大重组并提出初审意见;管理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承担省级金融机构(含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目标管理考核;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